(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养犬登记证的;
(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档案管理2019-05-19 11:29:02才子老师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养犬登记证的;
(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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