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最新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档案管理2019-05-19 11:29:01王新老师

(二)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三)对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收缴占道售犬设施;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犬只交易市场、犬只经营者工商登记,监督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控、人间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和人用狂犬疫苗预防接种的管理。

第十二条 价格、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与养犬有关的服务收费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养犬公约,开展文明养犬评比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养犬协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养犬人自觉遵守养犬管理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及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七条 养犬实行免疫、登记和年检制度。

逐步实现养犬的免疫、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按期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因导盲、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犬的,应当经住所地市、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品种的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居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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