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最新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档案管理2019-08-04 17:17:36李一老师

放任饲养、经营或者管理的犬只经常发出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危险犬只品种】本条例所指危险犬只包括大型犬只和烈性犬只。危险犬只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畜牧)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过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由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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