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最新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档案管理2019-08-02 23:21:41王新老师

,经反复研究,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的意见建议,填写《征求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3),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于3月7日前反馈我局;也可以登录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an.gov.cn)“调查征集”栏目留言。

联系人:陈朝,李彦;电话:85081551,85081513;

传真:85081508;电子邮箱:liyan78166@163.com

附件:1、《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建议反馈表

济南市公安局

2018年3月1日

附件1: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到居住地(住所地)的区公安分局指定地点办理初始登记和年度登记。

四、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除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外,严禁任何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园、景区、广场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六、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邻里纠纷;倡导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居民养犬公约,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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