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最新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档案管理2019-07-24 10:57:02李天扬老师

养犬区划管理 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

《条例》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未满十六周岁不得单独携带犬只出户

《条例》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用犬绳牵领犬只,避让他人;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因违规注销养犬登记证三年内不予以办理

《条例》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重点管理区内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经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给予警告,责令养犬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处五百元罚款。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并处二百元罚款。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佩戴犬只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携带犬只出户时,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未怀抱犬只或者未佩戴嘴套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养犬人违反养犬行为规范,造成犬只伤人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上一页首页2/6尾页下一页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