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目标,培养高端涉外人才,深入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我校决定实施综合评价招生,在录取阶段依据考生的高考和我校组织的外国语言文化能力测试(以下简称“能力测试”)两方面的成绩录取考生。
一、领导机构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招生专业、招生计划
阿拉伯语、葡萄牙语、俄语、乌克兰语、克罗地亚语、罗马尼亚语、波兰语、阿尔巴尼亚语、意大利语、朝鲜语、朝鲜语(国际商务)、越南语、乌尔都语、马来语、斯瓦希里语。
以上专业列在各省提前批次,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发布为准,考生按招生计划填报相应高考志愿。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实施省份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其中在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西、重庆、云南、贵州、陕西仅招收文科生。
三、报名条件
考生应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